(2020年3月27日如皋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如皋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慧华辞去如皋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如皋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